新旧框架的核心变化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于2022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令第141号同时废止。新框架下,检测机构资质分为综合类资质和专项类资质,资质标准和业务范围由国务院住建主管部门制定;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不得承担办法规定的检测业务。
办法第十四条同时要求:从事检测活动的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检测知识和专业能力。57号令把“人”和“机构”放在同一套监管逻辑里:机构要持证,人员要胜任。
资质怎么申请、谁审批
检测机构资质由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许可。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依法设立的合伙企业,具备相应的人员、仪器设备、检测场所和质量保证体系。申请材料包括:资质申请表、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检测场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租赁合同、技术人员职称证书、管理制度及质量控制措施。
资质证书实行电子证照,有效期5年;届满30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对符合标准且有效期内无违规行为的,经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营业执照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证书变更;检测场所、技术人员、仪器设备等变更影响达标条件的,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提出重新核定申请。
检测活动的五条硬规则
一是独立性:检测机构与所检测工程相关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材料设备供应单位不得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不得推荐或监制建筑材料。二是委托主体:委托方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建设单位应在概预算中单独列支检测费用;非建设单位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不得作为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三是见证取样:建设单位委托检测的,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对检测活动实施见证并制作见证记录,施工人员在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四是过程留痕:检测机构应建立过程数据、结果数据、影像资料和报告的记录留存制度,按年度统一编号,编号连续不得抽撤涂改,并建立不合格项目台账。五是跨省备案:跨省承担检测业务的,应向工程所在地省级住建主管部门备案,人员、设备、场所、体系须满足相应要求。
违法的代价
未取得资质、证书过期或超范围从事检测的,检测报告无效,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隐瞒虚假材料申请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以欺骗、贿赂取得资质的,撤销资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报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委托方一侧同样有责任:委托无资质机构检测、未单独列支检测费用、未按规定见证、提供虚假试样、暗示出具虚假报告的,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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