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本身不是判断业务范围的唯一条件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乙级单位可以在全国范围内承担该条列明的业务。审批机关在企业注册地,并不等于证书只能在注册省内使用。
但资质允许的地域范围与业务范围是两回事。看到项目在外省,不能直接判断不能做;看到条文写着全国范围,也不能直接判断所有规划项目都能做。
按四类业务核对项目
第一类是城区常住人口20万以下市县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以及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第二类是乡镇、登记注册所在地城市和城区常住人口100万以下城市中,法律法规对编制单位资质有特定要求的有关专项规划。
第三类是详细规划;第四类是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阶段相关论证报告。这几类条件应分别阅读,不能把第二类中的登记注册所在地条件,扩展为所有业务的统一限制。
签约前向采购方确认成果和角色
建议把合同工作范围、最终成果名称、规划层级及城市人口依据列在同一份核查记录中。如一个项目同时含多种规划任务,应分别检查各项业务是否落在许可范围内。招标文件另有合法的资格和履约要求,也要一并满足。
合作编制项目还应明确牵头单位及各方责任。第十八条规定,牵头单位对编制成果质量负总责,其他单位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不能借合作名义忽略自身资质和实际承担工作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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